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
|
|
文化部 (以下稱本部)為辦理「文化統計網回復」乙事,需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,請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:
|
|
• 蒐集之目的:為辦理文化統計網回復。
|
• 個人資料之類別:(C001)辨識個人者:姓名、電子郵遞地址。
|
•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|
(1) 期間:5年。
|
(2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法令所為之國際傳輸。
|
|
(3) 對象: |
由本部自行利用,或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本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方。
|
|
(4) 方式:本部將透過數位檔案或實體紙本形式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|
• 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|
|
您可透過攜帶證件親臨本部,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,包含:
|
(1)查詢或閱覽 |
(2)製給複製本 |
(3)補充或更正 |
(4)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 |
(5)刪除。
|
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需、特定目的消失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,得不予刪除。
|
|
• 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:
|
若您未能或無法提供以上個人資料予本部,將無法回復您的問題。
|
文化部 敬啟
|